(2008年5月31日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墙材革新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墙材革新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循环经济协会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的领导和管理,业务工作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有关规定和《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管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墙材革新有关活动。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提出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行业、会员诉求,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修订行业技术标准。
第五条 代表行业企业的利益,切实为企业服务。依法创办报刊和网站,加强宣传和交流;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技术、管理、法规等相关培训,指导和协助企业开展发展战略研究、产品开发、方案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 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广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第六条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发展。联系相关国际组织,组织会员企业对外交往活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与装备;开拓国外市场,为会员、企业涉外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八条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各地区墙材革新管理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经营、设备制造及相关的设计、科研、质检、大专院校等单位和专家、学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和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享受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和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参与本会管理,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受本会的委托,代表本会组织有关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执行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完成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和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委员会(亦称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本会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其相应职权,对本会委员会负责。
第十四条 本会的委员、常务委员经推荐、协商产生,由会员单位代表和专家、学者组成本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五条 正、副主任委员由本会会员单位推荐、协商产生,报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备案。每届任期四年。秘书长由本会聘任产生。
第十六条 秘书处为本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对本会委员会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服务会费;
(二)捐赠;
(三)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四)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的发展。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第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审批手续。参照中国循环经济协会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财务管理细则。
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中国循环经济协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本会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