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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11 11:46:22   作者:本站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

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商贸发[2009]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全国127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分三批启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禁现”工作不仅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目前“禁现”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预拌砂浆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禁现”工作涉及到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三、技术创新,降低成本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砂浆机具制造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成本;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生产、物流设备及施工机具的技术水平,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使预拌砂浆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示和社会认知。
    四、典型示范,宣传推广
    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预拌砂浆示范工程、召开示范施工项目现场会、组织施工技能培训等方式,以点带面,加快推进预拌砂浆应用。发展预拌砂浆物流配送系统,鼓励社会资本建立第三方物流企业。
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发展预拌砂浆的舆论环境。要认真研究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发挥预拌砂浆宣传工作的重要作用,以发展预拌砂浆对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为重点,抓好宣传。要注重宣传形式,提高宣传效能,努力扩大社会影响。
    五、加强法治,完善政策
    各“禁现”城市要加强立法工作,通过法律制约手段,为预拌砂浆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规模化、规范化水平。
要结合预拌砂浆产业发展的新特点,完善现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预拌砂浆产业的生产性投入比例;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出台支持预拌砂浆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六、严格管理,强化监督
    各“禁现”城市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监管。
   (一)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
   (二)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当参照政府发布的预拌砂浆指导价,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三)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整改。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预拌砂浆相关标准规范,要加强建筑设计、项目招标、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管。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禁现”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公示。同时,该工程不得参加有关工程评奖活动。
   (六)各“禁现”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对“禁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各地要建立“禁现”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各“禁现”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按期填报《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表》(附后),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地“禁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禁现”工作落到实处。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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